今日之中国,经由1949年独立建国的民族国家体制的锻造,首先实现与西方国家的主权平等,再进一步则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以及当代展开的一带一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远程事业,使得作为文明国家的中国重新生长并开始激活和接通固有的超国家的天下主义。
宪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层面,其中,基本经济制度与减贫的关系尤为密切。注释: [1] 习近平:《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1年2月26日,第2版。
(一)中国特色减贫道路的统合路径 对于贫困的发生原因,古今中外存在若干理论观点,概括起来主要为三种,即收入低下、能力不足以及权利剥夺。四、基层法治能力的生成与拓展 郡县治,天下安,自古以来,郡县就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未来,基层法治还要着重拓展两种新的能力,即自主能力和程序能力。[32] 陈斌开:《再分配政策与不平等》,《北大金融评论》2020年第4期,第79页。在正常博弈沟通不足的情况下,基层出现各种应付主义、指标主义、接待主义,便是权宜理性的结果。
就此,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全部工作不能脱离既有的共识规则,如正当程序、差别对待的合理性、监督与责任制等。[50]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1页。根据《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25条,专项审查是指审查机关结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常委会工作重点,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备案审查作为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制度,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为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15]梁鹰:《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载《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10-11页。[8]2019年《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54条规定,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所谓良法就是要合宪、合法(符合上位法)、合理(适当),这恰好对应了备案审查的三项审查内容: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13]同注[3],第206-207页。
[5]此前虽然制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程序并未统一。198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和198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则完全没有规定备案的机制。为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20条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并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③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目前已经形成的移送审查,如表3所示: 第三,专项审查。专项审查本质上属于主动审查,但与主动审查的常态化和全面化不同,专项审查往往是由临时的任务引发,同时只审查与任务相关的某一领域或者类别的规范性文件,而非普遍地审查所有文件。其次,有备必审也并非指对于报备的文件都要进行主动审查。但由于该条并未对制定机关纠正的期限作出规定,所以显得制度的刚性不足,未来还是应当采取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备案审查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以增强备案审查的纠错力度。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部分备案机关没有审查权的难题,比如前述的国务院虽然是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机关,但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理,从而只能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因此,总书记的讲话可以说是对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进行了正名。
③实际已经停止适用的。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
比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五个方面的立法进行了专项审查:①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做出的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出的26件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开展专项审查。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四)备案审查对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保障的贯彻 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必须以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作为突破口,尤其是备案审查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5]上述规定的颁布,预示着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加强。《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吉林省政府令177号)第16条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4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与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处理。
法律、法规(有时还包括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的其他规范性文件。[7] 由此可见,备案审查之所以重要,因为它肩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任务。
地方性法规授权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2002年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3条第5项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向国务院备案。
2016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一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经与制定机关沟通,相关司法解释已于2017年4月停止执行。[27]参见王锴:《论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以合宪性审查为例》,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第37页。
[2]司法部法治督察局:《为良法善治保驾护航——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回顾与展望》,载《备案审查研究》2021年第1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6页。备案审查对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贯彻体现在,备案审查虽然否定的是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但规范性文件出现了问题,往往根源在于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扬民主,与领导的决策机制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备案审查制度之所以成为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制度,因为它是立足于我国国情,即依据我国的根本制度和立法规定所设计出来的制度。第5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同时,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还要求对于四大类以外的事项,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备案审查的主体在人大系统是人大常委会、在政府系统是政府,而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司法部(厅局)是分别代表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来进行审查的,因此,它们所做的审查只有经过向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报告并得到后者的同意之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和正当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制定机关的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提出复核建议。同时,219个县级人大中36个只设了机构,没有配备人员。
经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首先,对于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综上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了丰富的备案审查的内容,既有对备案审查的宏观目标设定,即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也有对备案审查范围、内容、机制、程序上的具体要求。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也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①系统治理方面,备案审查要注重跟其他的审查制度,比如事先批准、事后撤销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附带性审查之间的协调,同时备案审查机关之间也要注重衔接联动。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众多,所以数量庞大。比如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发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在有关专门委员会支持下,制定机关于2017年2月做出妥善处理。
另一方面,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 备案审查 。
因此,把地方法院、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将有利于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笔者认为,这种通知—移送机制值得考虑:如果上级机关先于下级机关收到报备的文件,那么上级机关可以将自己的审查意见抄送下级机关,从而避免后者做出与上级机关相冲突的审查结果。
[6]这一论述不仅延续了之前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要求,同时还着重论述了备案审查的范围和目标。2019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开通了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功能,公民只要经过实名注册,就可以在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并可以查询审查建议的受理和研究处理情况,这一便民措施将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上的作用。